近日,重慶市農業農村委、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商務委聯合下發《關于印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為在重慶市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此次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結合我市實際,選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等3類農業機械作為我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機具種類。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資金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列支。其中,報廢部分實行定額補貼,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更新部分補貼按照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機主可以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允許機主單獨申請農機報廢補貼。
通知要求,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總數量。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種類和補貼標準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申請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應當在本市范圍內注冊登記,并提供農機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提供機具銘牌、出廠編號、車(機)架號或發動機號等機具信息。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二是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三是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四是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五是明令淘汰的。